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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昌硕高级中学关于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08-8-23 14:53:5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08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健全和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加快实施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新的学校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教师队伍。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二)实行教职工“离岗退养”制度。

(三)实施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三、关于全面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方案

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是指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校教职工聘用工作的领导,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成立聘用工作小组,由党、政和教职工代表等1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5人,张华忠校长任组长,袁优良副书记任副组长。

为了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调解人事争议。学校成立由伍秀元书记任组长,其他行政人员、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二)受聘对象。

学校全体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参加岗位选(竞)聘:新录用到学校不满一年未转正定级的新教师;外县、外系统调入到学校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病或伤残的教职工。以上人员应服从学校安排,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按未聘人员有关待遇执行。

(三)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因事定岗。学校设置行政管理、一线教学、辅助教学、后勤服务四类岗位,其中一线教学岗位按学科设置,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岗位因事设岗,人员可专职与兼职结合。

2)公开选(竞)聘、持证上岗。根据岗位要求制定岗位职责,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参加一线教学岗位竞聘的需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学辅助岗位需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教师资格有关要求按安吉县教育局《关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安教组人〔200811号)文件执行。

3)双向选择、平等择优。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行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办法。

(三)聘用程序。

1)学校制定职位说明书,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和岗位数量;

2)教职工填报工作意向表;

3)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分类聘用:

中层岗位的聘用程序: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吉县中小学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安教发〔200790号)要求进行选(竞)聘。

年级管委会、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的聘用程序: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设置进行选(竞)聘。

专任教师岗位的聘用程序:在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制”和“班主任提名制”。学校在征求专任教师意愿的基础上,以班主任为主体提名教学一线岗位的教师,建立以班主任为核心的一线教学团队。

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岗位的聘用程序:①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岗位设置;②欲参与竞聘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岗位的教职工根据自身意愿和条件报名;③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情况和岗位需要确定聘用人员。

(四)聘用结果与待遇。

教职工的聘用结果分为受聘、缓签聘用合同和待聘三种。

1)受聘人员:考核结果合格,竞聘上岗,学校与教职工建立聘任关系的,享受国家和学校的待遇。

2)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经过规定程序未被聘用,通过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后确定其岗位者,作为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缓签期为一年。工作期间,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按上级有关规定发放,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在人均总额50%以内,由学校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转为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发生教育、教学事故,并造成一定损失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十天的;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一定影响的;学年内受行政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3)待聘人员:经过规定程序未被聘用,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又无法安排其岗位者,作为待聘人员,待聘期为一年。待聘期间,学校对待聘人员要安排临时性岗位,并要在临时性岗位上给予必要的再培养和学习机会,为其创造上岗的条件。待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按上级有关规定发放,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在人均总额 20%以内,由学校制定具体发放办法,但待聘人员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受聘和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为待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并在教育、教学中造成较大损失和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对未聘人员的安置办法。

对未聘人员的安置办法,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执行。

(七)定期考核。

学校进一步强化、细化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制订《考核细则》,完善考核办法,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方法要科学、民主,程序要规范,数据要准确,结果要公开,相关资料要及时存档,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同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八)对聘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当事人应从发生争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申请。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应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教育局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关于实行教职工“离岗退养”制度的方案。

实行教职工“离岗退养”制度的方案,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执行。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自2008学年起,教育系统的教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

1. 离岗退养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经审批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2. 离岗退养后待遇。

1)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按在职人员评定职称,按在职人员同等标准调整工资,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义务段学校、幼儿园和成校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只享受政府性奖金的 50%;高中段学校和直属单位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只享受学校发放奖金和福利人均总额的30%

3.办理程序。离岗退养人员须由本人填写《安吉县教职工离岗退养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县人事局备案。

4.有关要求。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到县内外民办教育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任教、任职,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等活动。

五、实施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

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参照《安吉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安教发〔2007110号)执行。

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奖金由学校根据《安吉县中小学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自20088月起执行。

2、如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对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新的规定执行。
    3
、由于本方案的政策基础是安政办发〔2008102号文件
未尽事宜,参照该文件执行,在执行中产生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局予以解释。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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