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吉县教育局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中的在职公办教职工(包括民办学校中具有公办身份的教职工)。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优良,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强,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3、具有岗位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教学实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领导工作能力,民主作风好,决策能力强。
5、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学校管理工作;注重学生全面素质提高,重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个性发展和良好人格的形成。
6、具有较强的学校管理能力。工作思路清晰,能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7、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8、具有两年以上学校中层干部的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9、 年龄一般在男 40周岁以下 (1968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女 35周岁以下(1973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放宽 5岁。
10、身心健康,能坚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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