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程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规程自
2007年9月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