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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寝室财产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5-10-5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为了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作用,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的“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学校在每学年初发放“学生宿舍财产清单”,由学校后勤服务处、寝室管理员、寝室长共同核对,并由寝室管理员、寝室长签名。本“清单”一式三份,学校、寝室管理员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在寝室内张贴。

2、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学校寝室财产由寝室管理员和住宿学生共同负责保管”的规定,寝室内财产由寝室管理员和住宿学生共同负有保管的责任。寝室管理员应指导和监督住宿学生爱护使用宿舍财产。

3、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财产人为损坏(丢失),由损坏责任人承担损坏(丢失)赔偿责任,损坏责任人不能明确的,由该财产使用和管理财产人员或处室主管承担损坏(丢失)责任”的规定,寝室财产在使用过程中无论人为、还是自然损坏都应及时报寝室管理员处,寝室管理员应查明原因和损坏财产的责任人,同时报后勤服务处(二),如需赔偿,寝室管理员应督促责任人及时缴纳赔偿金,而后进行维修。

4、学校后勤服务处每学期对寝室财产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寝室财产使用情况纳入学校“文明班集体”考评。学年结束前后勤服务处将对寝室财产进行验收核对,与学年初学校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单”相符时,寝室管理员方可交出钥匙,寝室财产移交学校保管。

5、本办法在学生寝室内张贴。

 

                  安吉县昌硕高级中学后勤服务处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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